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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提供担保,就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7-12-18 11:08:28


    12月4日,鹤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了一起以物抵债案件,受到了外地当事人的好评。

鹤壁某镁业有限公司拖欠青海某冶炼公司货款240万到期未还。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鹤壁某镁业有限公司履行110万后,要求缓期执行,并由第三方鹤壁某投资公司为其提供保证担保。经申请人同意,法院决定暂缓执行。

    暂缓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以没有履行能力为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法律规定,鹤山区法院依法裁定执行担保人鹤壁某投资公司的财产。裁定书送达后,法院依法查封了担保人400平方米商业用房。但担保人未主动履行担保责任。法院依法对该查封房产进行司法网络拍卖。流拍后,法院依法裁定将担保人的400平方米商业用房抵偿给申请人,以折抵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案件得以顺理执行。

    申请人青海某冶炼公司,对鹤山区法院执行干警雷厉风行、规范高效的工作作风给与了高度赞扬。同时,通过上述案件也告诫大家,在平时的民事活动中,为人提供担保要慎重,因为为他人提供担保就意味着有可能替他人承担责任。所以,担保有风险,担保要担责、担保要谨慎。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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