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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债务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分割

  发布时间:2018-05-04 11:18:38


    姬某与贺某2003年相识后恋爱并同居生活,仅仅在2010年6月18日举办了结婚典礼仪式。之后贺某一直无业在家,姬某为了家庭生计常年在外做生意,贺某以各种名义向姬某索要钱财。

    2011年,姬某用自己的钱购买了一辆小轿车,登记在贺某名下。贺某不务正业,终日沉迷赌博,拿着姬某的信用卡透支消费,姬某认为贺某对生活的态度与相遇时的想法背道而驰,认为“夫妻”感情破裂,2016年4月将贺某起诉到鹤山区人民法院,打起了“离婚析产官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姬某与贺某不属于婚姻关系,属于非法同居关系。随依照法律规定:同居期间债务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分割,判决贺某给付原告姬某52500元。

    逾期贺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贺某长期躲猫猫规避履行,鹤山区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贺某高消费。2017年4月20日经法院协调,贺某父母同意分期履行该笔债务,并与申请执行人姬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责任编辑:zzc    

文章出处: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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