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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先行其言”到“不言而信”

  发布时间:2014-07-24 13:32:53


    法谚云:“裁判之外,法官无言。”也就是说作为裁判者的法官所要表达的内容和阐述的道理,全部体现在裁判过程和裁判文书之中,无需做其他过多的解释。按照这样的逻辑,法院是否也要保持中立和沉默,以彰显其无偏无倚的司法权威呢?在中国的语境下,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最重要的原因是,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治理主体之一,不仅需要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处理各类诉讼纠纷,还需要承担一定的政治责任,进行诸如法制宣传教育、社会综合治理等活动。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不再是沉默者,而应该学会发出理性、正义的声音,即使是在依法行使审判权裁判纠纷的事中和事后,亦应如此;因为审判职责和政治职责并非是泾渭分明的关系,在裁判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即发挥着法律规则、社会秩序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那么,人民法院的言说应该以什么为根基和依据,是我们紧接着必须考虑的问题。着眼当下的司法场域,我们会发现,在全媒体、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各级人民法院都在争相开拓自媒体平台进行主动发声,以图表、文字等形式言说着各自的司法业绩和改革创新举措。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31个省级法院悉数开通了官方微博,全国超过1100家法院开通了官方微博,各级法院的官方微信也在持续增长过程中。然而,遗憾的是,诸多言说和宣传内容与传统方式差异甚小,绝大部分言说却淹没在信息数据的海洋中,司法公信力并没有因言说和沟通渠道的拓展而得到有效提升。

    静而思之,有一句经典可解其因。《论语·为政》在记载子贡问孔子什么是君子时,孔子的回答是“先行其言而后从之”。这句话的第一层意思是说,一个满嘴仁义道德的人不是君子,君子是把要说的都落实到自身行为上的实践者;第二层意思是说,君子坚持寡言而行,先做后说,行动在言说之前,因为“古者言之不出,耻躬之不逮也”。同样的道理,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不怕没有机会和途径去表达和言说,而只怕自身做的不及说的好,有损司法公信。因此,法院言说的基础和前提在于“正其身”,干出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然后再来向社会表说和沟通,即使不用过多的言语也能赢得普遍的赞赏和尊崇,直至树立“不言而信”(《庄子·田子方》)的司法形象。此基础性行动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筑牢公正司法之基。只有打牢了正义之根本,才能“养乎其内”而后“发乎其外”,获得社会的信任。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概括起来,一方面是由于审判权受到公权力或者私权利的影响,导致司法偏离中立的地位;另一方面是由于受限于法官自身的司法能力,事实查明不到位或者法律适用错误,导致裁判偏离公正之轨。因此,确保实现公正司法,要建立两方面的制度保障,一是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明确法院内部权力生态体系中的审判权、行政管理权、审判管理权的界限,确保审判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运行;二是完善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的养成机制,提升全国法院的整体司法能力和水平。因此,要认真研究上述问题,并通过落实针对性、可行性的改革举措,夯实司法公正的基础。

    强化司法公开之理。朱熹说:“然德修于己而人信之,则所行自无窒碍矣。”但是司法公信问题本质上是兼有本体论和认识论两个层面的要素,司法要获得社会认同,还需要让社会全面了解审判权是如何运行的,因此公开成为不二之选。在推进建设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过程中,要避免走过场、浮于形式,至少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转变陈旧的政策思维模式,深刻领会司法公开是现代型法治的必然要求,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扎实推进各项司法公开举措;二是在及时、全面地实现审判流程、执行信息公开的同时,在裁判文书说理的方式、程度等方面上多下功夫,这是实质性公开的核心和重点所在,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正确判断,还关系到裁判文书公开对社会的教育、引导、示范效应,而这对法治社会建设的影响更加深远。

    畅通民意沟通之道。一段时间以来,“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问题一直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如果仅从法院内因来分析的话,这其中的主要原因不外乎是两类,一类是官僚主义作风,另一类则是沟通不到位。对此,各级法院要深刻认识司法权的本质属性,涤除官僚之气,既要避免对当事人的诉求不闻不问,也要避免死板、僵化地恪守司法中立,切实做好各项诉讼服务工作;同时,还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与当事人建立起平等的对话渠道,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并进行及时的回应和互动,将群众需求与司法行动相对接;当前中国法院网开通的“给大法官留言”栏目受到一致好评就是最好的例证。

    坚守清正廉洁之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廉洁自律乃是人民法官最起码的职业道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来,人民法院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认可,也让社会各界对建成法治社会的信心越来越足。但遗憾的是,近年来不时出现的一些违法违纪、司法腐败现象,给法院的整体形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此,既要加快推进落实审判责任制,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又要完善职业保障制度和审判权运行监督机制,从客观和主观两个维度让每一名法官坚守清正廉洁的底线。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11日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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