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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的恩泽

  发布时间:2014-07-24 13:42:10


     回顾自己的法官生涯,可谓一直与读书相伴。无论是专业知识的积累,还是法治观念的提升,乃至人生态度的升华,当然得益于外界多方面的帮助,可是感受最为清晰的,还是读书的恩泽。

    专业书香 助力裁判

    日常阅读以专业书籍居多。与大学时代主要凭兴趣涉猎不同,工作后更多的是带着亟待解决的问题多方查阅、反复求解,真切体会到书到用时方知少的羞惭感觉。

    有些问题的答案看似现存和明了,如查找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可日久天长之后仿佛一朝顿悟:再精细的法律条文,相较于法律的精神内涵或案件的多样复杂性,其内容难免会表现出不尽周延、完善之处。如何将简约、滞后甚至略有瑕疵的法条阐发得完整、准确、协调,既是法官面临的日常功课,也是检验法官办案水平和能力的重要标尺。换句话说,对于现行有效的法条,决不能不假思索、拿来就用。必须经由检视、阐发、确信精准解读之后,才可以引为依据。法官从事的是以理服人的职业,要想说服他人,首先必须说服自己,这是正确履职的基本道理。

    在大多数的时候,针对一个问题可能存在多种见解抑或完全相左的观点。只有经过悉心地比较、鉴别,才能逐渐形成自己的倾向和定见。其间,准确解读别人的观点,珍视不同见解各自蕴含的合理内核,养成比较鉴别、兼收并蓄的思维习惯,保持对于思想文化多样性的开阔心胸和开放态度,这些都是法官在读书过程中当有的修为。相反,如果落入文人窠臼,习于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或者借助贬损他人企图抬高自身,这些就是读书中的大忌。除了暴露偏执与狭隘,可谓别无补益。对于年轻法官来说,司法经验是裁判底气的重要来源。倘若获取直接经验需要假以时日,经由广泛阅读积累足够的间接经验,则是有效弥补现实短板的不二法门。

    初始读书,大多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擅长阅读者,则可读其思路,得其方法,品其韵味,陶冶性情。著述有优劣之分,读书有境界不同。法官应当选定几本属于自己的专业工具书、枕边书。好的著作是不可能只读一遍的。我学刑法专业,马克昌教授主编的《犯罪通论》在学生时代就通读过四五遍,现在仍然置于案头,时常温故知新。真是好书如挚友,惠我无所求。依个人体会,专业阅读大概可分三个进阶或曰境界:一是建立专业知识体系的基本框架。如闭目能够清晰讲述本学科知识体系的篇章结构及其架构原理,各篇章所包含的主要知识点及其基本内容。二是不断填充、夯实专业知识基础。好比在已经结成的知识网络中,不断充实每一网结的具体内容,使知识之网日渐缜密、日趋厚重。例如厘清每一知识点的发展源流、现行分歧、主流见解及发展趋向等,达成对于相关知识系统了如指掌、如数家珍的娴熟程度。三是准确理解、把握整个知识系统的运动变化规律,达到对各部分知识均能信手拈来、学以致用的水平。从经验层面说,专业知识水平的差异或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把握事物的内在规律性(或曰质的规定性),从而实现灵活运用相关知识的系统协调性。就方法论而言,规律往往隐藏在众多事物的背后,绝不可能一蹴而就、幸运偶得。唯有厚积薄发,才是读书治学之道。

    知识还是不断更新、发展的,法官应当成为专业新知识的生产者和传播者。在飞速变化发展的当今社会,各种新类型纠纷及案件层出不穷。新情况、新问题对于既往理论提出的新挑战,必然不断催生新知识、新视野。因此,法官不仅应当虚心研读万卷书,而且有必要勤于提炼新探索、敢于著书立说。这既是自我总结、提升的一种方法,也是全力推进法治的一种尽责。

    熟谙法理 铸就法魂

    法官不仅需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而且应当树立起崇尚法治的坚定信仰。回首自己走过的心路历程,一段段短小精悍的法律名言,恰如一根根悄然矗立的擎天巨柱,稳稳支撑起心中的法治圣殿。

    初学法理,习得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如此解说:“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从此明白“法”字从造型开始,就以公平如水为本,以惩恶扬善为基。虽经千古演变,但其表明平之若水的水旁,自始延续至今。其后,在阅读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时,又进一步认识到“真正的法律,不是刻在石碑上,也不是铸在铜表上,而是印在人们的内心里。”稍后德国历史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的体系》中所说的一段话,至今记忆犹新:“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像艺术和音乐一样,都是他们的文化的自然体现……法的最好来源不是立法,而是习惯,只有在人民中活着的法才是唯一合理的法。”这些精辟论述不仅说明了法律的本源,而且阐明了法律的功能和价值。

    步入法官队伍以后,如何真正执掌法律成为现实的课题。每次重温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的经典表述,内心都为之震动:“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执法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时至今日,自己每经手一个案件,箴言似言犹在耳,唯恐稍有不慎而罪恶加身。培根还一并论及法官的修养:“法官应当学问多于机智,德高望重甚于巧言善辩,慎重超过自信。”除了内在的修炼,法官还应培养起抵御外邪的力量和智慧。在此不能不提及英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件轶事,即1608年大法官柯克婉拒国王詹姆士一世要求审理案件时的精彩对白:“的确,上帝赋予了陛下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陛下对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涉及陛下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的诉讼并不是依自然理性来决断的,而是依人为理性和法律的判断来裁决的。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鉴于此,陛下并不适合进行司法审判。”翻阅历史的篇章画卷,仿佛游历于中西法律文明史的绵绵长河,不知不觉之中,法魂已经在脑海里悄然铸成。

    读书养心 贵在平和

    面对急剧变化的时代和社会上比较普遍的浮躁心态,法官更有必要调养平和的心境。因为,平和才有利于冷静地认识问题,理性地调处纠纷,真切地让诉讼当事人感受到置身庄严的法堂,也有司法的柔情,法律的温暖。否则,法官带着情绪处理冲突或矛盾,不经意间就会暴露出态度的偏颇乃至偏离中立的立场,甚至不由自主似地加入到两造中的一方,理当引为教训。法官也是血肉之躯、平凡之人,如何练就超然平和的心态?闲书养心,其理不假。与眼前急速变化的社会现象不同,书中往往沉淀着人类生存、发展的智慧或曰人生哲学。诚如王蒙先生在《我的人生哲学》中所言:学习是人生的“第一智慧”和“第一本源”。常言知书达理,说的也是其中的至理和奥秘。记得有一次合上易中天先生所著的《中国智慧》,闭目脑海中就蹦出一个念头:法官应当具备“三容”,即“包容”不同的观念,“宽容”他人的过错,“从容”应对是非荣辱。因为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并非单一的价值标准,而是一个价值集合体:公平、正义,诚实、守信,人格、尊严等等,都应包含其中。法官的职责,就是应当借助于每一个案及其司法程序,锲而不舍地将其生产与传输出去。读书开启心智,我自感已有不少的体验。但毫无疑问的是,相对书中包含的大情怀、大智慧,此处的表白只能是言不尽意。关于读书的妙趣,还是借用南宋著名理学家朱熹的名句作为结语:“半亩方塘一鉴开,天光云影共徘徊。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4日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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