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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二庭注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促进案件调解

  发布时间:2014-08-26 10:32:54


    鹤山区法院民二庭利用财产保全的特点和优势,将调解与财产保全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财产保全措施提高调解率,最大化地发挥了财产保全过程中调解的优势,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原告鹤壁市鹤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被告杜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2012年8月10日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2014年7月31日,原告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依据原告申请,民二庭当天即对被告的银行存款125.4万元进行了冻结。原告起诉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给付原告鹤壁市鹤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借款本息合计125.66万元,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1.3万余元亦由被告杜某负担。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最终在法院依法使用财产保全措施和巧妙调解下得到了化解

文章出处: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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