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区法院受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被告人秦某某犯有敲诈勒索罪,被依法判处罚金10000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系同村村民,又是一墙之隔的邻居,平常邻里关系不错。两人争做村边一企业的零碎活,结果被孙某某挣到手,秦某某心理就不平衡了,觉得孙某某断了自己的财路,认为你挣钱,我则两手拍光光,没有瓜皮啃,这不行。于是,就去找到孙某某索要补偿,否则,就不让孙某某顺利干下去。孙某某为了保证自己顺利做完这一工作,只好给了秦某某5000元。事后,心里越发不是滋味,觉得大家都是邻居,自己通过正常途径取得村里小工程,干吗还要给秦某某钱,越想越不对劲,你秦某某找借口敲诈我钱财,这也太欺负人了,这以后还在村里咋混,于是就报了警。案发后,秦某某积极退回索要孙某某的5000元。
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案件的情节,鹤山区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每个人都应该堂堂正正的做人,干干净净挣钱,而不应该走旁门左道,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不正当的暴利。本案中秦某某因为自己邻居争取到村里的工程,就怨恨在心,企图从中作梗,阻扰孙某某正常干活,想通过这种非法手段来获取非法利益,结果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当然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代价。秦某某欲不劳而获,而犯了罪,真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