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山区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一日,张某一人在家写作业,忽然听到外面有猫叫声,出去看到崔某家的猫掉到一口水缸里。张某在救小猫时,被小猫抓伤了右手,张某的父亲找崔某协商此事,但协商不成。张某第二天到医院注射了狂犬疫苗,并将崔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400余元和营养费3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发生时张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没有完全尽到监护责任也是造成伤害行为发生的原因,据此判令崔某赔偿张某医疗费304.15元,驳回了张某要求崔某赔偿营养费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饲养宠物狗、宠物猫的家庭越来越多,也给外出玩耍、散步的幼童、老人安全带来严重的安全威胁,时不时有饲养动物伤人案件发生。动物伤人危害性极大,给幼童、老人人身安全带来极大伤害。在此,鹤山区法院呼吁相关部门加强对家庭饲养动物规范化管理,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家长增强监护责任与意识,看好自己小孩子,防止动物伤人悲剧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