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法院在人民法庭审判工作方式上先行先试,在人民法庭推行主审法官工作制,实行人民法庭案件审理执行一管到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执行了一批案件,提高了人民法庭工作效率,取得了良好效果。
因房屋拆迁改造,原告张某与被告班某发生纠纷,双方因此产生较大矛盾,经姬家山法庭主审法官调解,20天班某拿到了执行款,双方化解干戈,握手言和。 原告张某,女,72岁,在二矿工作时分得公有住房一套。在90年代中期老伴去世后,随其儿子到别处居住,因房屋空闲,交给别人居住,2006年班某从他人处协商居住到张某的该套房屋,并且给付了7000元,对房屋进行了整修,花费了几千元钱。2008年期间因房屋棚改,依据该套房屋可分得新房一套,房屋价格可以优惠。房屋登记时因班某在里居住,登记到了班某名下,对此原告要求变更,并退回班某7000元钱。张某到二矿办理名称变更时,班某未配合,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经法院开庭审理后,召集原、被告及二矿的负责人到场进行调解,考虑到房屋的公有制性质,不予随意转移,结合班某已实际居住,并已对房屋进行整修的事实,引导张某对班某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张某支付班某房屋整修费4000元,该案得以调解。
9月12日上午,在主审法官敦促下,张某带着4000元来到法庭,当着法官的面交给了班某,案件执行到位。班某拿到整修费后,高兴地称赞:从立案到拿到执行款不到20天就解决了,法庭的办事这么快,真是太感谢法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