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小鹏毕业了,就去了中山建筑工地打工,结果做了几个月工,10000元的工资,一分钱也没有拿到,自己辛辛苦苦几个月就白干了?小鹏越想越不是味,于是一天下午就到工头那儿去要工资,工头正巧不在,而工地负责管理的王某和另一个人在那儿,小鹏与他们两个说起话来,那叫话不投机,王某他们两个强行将小鹏推出门,小鹏出来后,觉得憋屈,就想找人诉诉,于是打电话给同学小龙,小龙正好在外边吃饭,小鹏就赶了过去。吃饭喝酒期间,小鹏就把所受的委屈向小龙说了,血气方刚的小龙生出抱打不平的心思来,就对小鹏说,工资该要还得要,你先去,我随后就到。小龙到达时,王某等人正好将小鹏推翻并摁在地上,小龙一看就火了,随手拎起一块砖就上前打了过去,结果将王某眼部打伤,经签定王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事发后,小鹏积极赔偿了王某的损失。小鹏不但工资赔了进去,另外还拿出几万赔了王某。签于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积极赔偿被害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采取对小龙、小鹏作出了处罚。
【法官提醒】
每个公民都有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就是说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都有权请求救济。救济分两个途径,一是自我救济行为;二是公权救济,如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等,这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自救行为要把握一个度,切不可超越,否则就会走向反面。
本案中,小鹏索要自己的工资,是一种自我救济行为,但在实施这项行为中,超过了必要限度,致人轻伤,构成犯罪,触犯刑法,必定要受到刑事追究。结果不但没有得到自己该得的工资,反而受到刑事处罚,真可谓得不偿失,在这里给大家提个醒,自救权利的运用一定要慎重,否则就会适得其反,承担意想不到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