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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长期实施家庭暴力 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发布时间:2014-10-22 08:03:18


    近日,鹤山区法院鹤壁集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因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依法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家住鹤山区鹤壁集镇的原告王某(女)与被告宋某于2004年6月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8日草率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加上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摩擦,争吵打闹如同家常便饭。特别是第二年女儿出生后,夫妻双方本应相互关心,相互照顾,更多为对方、为家庭着想才对,然而宋某的火暴脾气却有增无减,动不动就大声叱咤王某或是拳打脚踢。2010年7月22日,宋某在家因琐事殴打妻子王某,其用手掐住王某的脖子,用皮带抽打,并用皮带勒住王某的脖子,导致王某脖子、胳膊等处受伤,当日,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宋某行政拘留5日”。2014年3月1日,鹤壁市公安局鹤壁集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一份,显示宋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王某发生矛盾,将王某头部打破,王某向法庭出示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打后的照片,被告宋某也当庭对殴打妻子王某的事实予以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被告宋某长期对妻子王某实施家庭暴力,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也更严重破坏了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本案经调解无效后,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文章出处:鹤壁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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