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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法院社会法庭开庭审理效果好

  发布时间:2014-10-28 08:17:23


    10月26日,鹤山法院鹤壁集社会法庭开庭审理了申请人白某某要求鹤壁某矿赔偿700000元的案件,社会法官王水清、郭红旗主审了本案。该案是区委政法委指派鹤山区法院院处理的一起上访案件,由于申请人拒绝向法院起诉,鹤山法院副院长王俊林亲自安排鹤壁集社会法庭处理此案。

    申请人白某某称其丈夫闫某某系该矿销售科科长,2014年3月17日中午,闫某某根据领导安排接待其他单位人员,期间喝了酒。2014年3月18日凌晨3时许,白某某发现其丈夫闫某强死在所居住的小区内。白某某认为闫某某系受领导安排喝酒导致的死亡,应当是工伤,在办理闫某某丧葬事宜期间,某矿领导也同意按工伤对待。但后来该矿以工伤办不下来为由拒绝按工伤支付待遇。白某艳不服,遂开始到鹤煤集团公司、河南能源化工集团以及省市信访局上访,鹤煤集团公司对喝酒人员进行了处理。该矿称闫某某喝酒构不成工伤,无法按工伤对待,但同意除了按非工伤处理外,单位再补助一部分,但无法满足白某某700000元的要求。

    开庭审理时,社会法官告知双方,闫某某的死亡是双方不愿意看到的,是一个意外。闫某某的情况不构成工伤,工作期间喝酒本身就是违反四风的行为,按因公死亡处理明显不合时宜。但该矿安排闫某某中午喝酒,闫某某是受领导指派参与接待业务单位人员,单位有一定的责任,双方应该心平气和的解决问题。通过开庭,就证据和事实发表意见后,双方均意思到自身的补足。最后,白某某同意降低要求,该矿代表表示回去后向主要领导汇报此事,尽量调解解决,当事双方均对社会法官满意,社会法庭给双方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进行沟通,并对此事辩法析理,为促成此事起到了积极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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