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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法院诉前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09-10-28 08:28:51


    10月23日,鹤山法院立案庭在诉前调解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为当事人减轻了诉累,节约了诉讼成本,受到当事人好评。

    2009年9月17日,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当日,由交警队送往鹤煤集团总医院法医科住院治疗。张某认为,李某无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两轮摩托车,应对自己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于2009年10月23日起诉至法院,请求李某赔偿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摩托车定损费等共计9531.66元。

    鹤山法院立案庭接到该案件后,通过认真审查相关材料,发现张某当时存在酒后驾车的情况,就和张某交谈,给张某阐明了相关法律规定,让他明白了自己在此事中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希望张某能调解处理该案。张某听到立案庭法官的辩理释法后,同意调解解决。立案庭法官孙广看到有调解的可能性,就及时和被告李某取得了联系,通知李某到法院对此事进行协商。最终,在立案庭法官的主持下,双方都认识到自己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关的责任,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李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3000元,此事终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诉前被鹤山法院立案庭法官成功化解。

责任编辑:程世勇    

文章出处: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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