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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法院依法保护农民权益

  发布时间:2014-11-04 08:40:06


    鹤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依法处理一批涉农案件,有效维护了农民们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农民们的交口称赞。

    2013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先后到鹤山区鹤壁集镇、山城区石林乡以高于市场价0.2元的价格向原告胡某某等28户农民收购玉米。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手续,约定两个月付款,但是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玉米款。

    本院依法受理后,按照从快的原则,及时立案后交由民一庭审理,鹤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适用简易程序,及时向被告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郝正胜送达了手续。在二被告拒绝调解的情况下,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收购了原告胡合林等28户数量不等的玉米。2013年1月21日,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的股东为郝某、郝某、赵某某。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进行清算。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被告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已经丧失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属于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行为,除以公司资产承担责任外,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应承担清偿责任,故被告郝某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鹤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胡某某等28户农民玉米款,被告郝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后,28户农民向鹤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送了锦旗,用他们质朴的方式向法院表示感谢。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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