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新闻摘要

鹤山法院为区担保中心挽回损失一百余万元

  发布时间:2014-11-10 08:55:47


    近日,鹤山区法院民二庭迅速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保全促调解,及时为鹤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挽回损失一百二十余万元。

    申请人鹤壁市鹤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被申请人杜某欠其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及手续费254000元到期未还为由,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杜某的银行存款125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经审查,鹤山区法院认为申请人鹤壁市鹤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情况紧急,鹤山区法院当天即作出诉前保全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杜某的银行存款1254000元。

    后鹤壁市鹤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2年8月10日至2012年11月9日;月息15‰,手续费月费率5‰,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费用;到期后一次性以现金全额归还、付清费用,如超过预计借款天数,则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费用并加收违约金;如未按时还款,逾期加收违约金,每日违约金按借款费率的50%收取。同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未支付借款利息、手续费及违约金。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利息、手续费264000元。本案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杜某给付原告鹤壁市鹤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借款本息合计125.66万元。

   目前,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文章出处:民二庭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