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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法院民二庭排除万难 为企业追回欠款10万元

  发布时间:2009-11-06 08:44:19


    2001年,鹤壁市嘉诚电器厂经郭某介绍,与徐某、安徽某甲、乙两个工贸有限公司建立了加工电器插接件的业务关系,郭某为担保人。乙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徐某为甲、乙两个公司的股东。至2007年4月,徐某及甲、乙两个工贸有限公司拖欠鹤壁市嘉诚电器厂款项共计116702.36元。鹤壁市嘉诚电器厂多次向郭某、徐某及甲、乙两个工贸有限公司追要该笔款项未果,依法向鹤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四被告偿还欠款116702.36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7200元。

    我院民二庭受理该案后,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希望双方能调解解决,但被告徐某和乙工贸有限公司却不愿还款,拒绝调解。并且给案件的审理设置层层障碍,阻碍案件正常审理。

    2009年9月22日,民二庭庭长马俊亲自赴徐某、乙工贸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某市,做该案的协调工作,但仍没有成功。我院冻结了徐某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后,徐某又利用其个人关系,托人说情,承办案件的法官并没有把说情者拒之门外,而是抓住这个机会,通过说情者做对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乙工贸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10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乙工贸有限公司当庭履行了还款义务,双方握手言和,并表示希望能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合作。

责任编辑:程世勇    

文章出处: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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