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鹤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从鹤壁出发,一路向北,分别到汤阴、安阳、河北省邯郸市,对一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核实相关保全财产,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及时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2011年9月,原告秦某某从被告淮安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承包了南洋花园A区1#—5#住宅楼工程,并签订《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约定一次性包干,工程总价款为7046000元,工程变更部分按照实际变更计算,计入工程共价款。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工程变更,调整工程价款为20万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后,被告向其支付5592621元工程款后,工程余款迟迟不予履行,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接到秦某某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鹤山区法院仔细审核申请材料后,马不停蹄,转展四地,跨省保全,核实全部保全财产,两天之内将保全措施执行到位,冻结了被告的银行账户,及时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