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申请执行朱某彦赡养费一案,2015年2月经中院指定鹤山区法院管辖,鹤山区法院受理研判案情后,主动邀请执行监督员见证执行,借助监督员的调解协助作用,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赡养纠纷案件一个月快速顺利执结,双方当事人都对执行工作均表示满意。
申请人朱某与被申请人朱某彦系父子关系,朱某彦系申请人朱某的第三子。申请人朱某因为年事已高,又体弱多病,长期看病吃药,无力负担巨额医疗费,故请求子女们平均分担费用,因子女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朱老汉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公正处理此案。被申请人朱某彦因家庭生活困难无力负担较高,迟迟不愿履行赡养老父亲义务。据了解本案在其他法院执行时,被执行人曾以跳楼要挟执行法官,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后经中院指定鹤山区法院执行。
鹤山区法院执行局本着和谐从快解决纠纷原则,仔细研判案情,多次走访被申请人朱某彦工作单位及家庭,主动邀请法院执行监督员胡智勇参与调解此案,借助执行监督员丰富的调解工作经验,通过单位多次做朱某彦思想工作,不到一个月双方就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提高支付老父亲的赡养费。接过调解协议,朱老汉高兴地说:“感谢鹤山区法院执行法官,帮了我这个老汉的大忙,让我重新又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与社会关爱,鹤山区法院,真是咱老百姓的主心骨、保护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