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魏XX是一个年过十八岁的青年,父母在他很小的时候就离异了,于是就一直与外祖父、外祖母一起生活,由于没有得到父母的关爱,年迈的外祖父母也没有能力管教他,所以他早早的就辍学了,初中没有毕业就在社会上游荡,思想的空虚,习性的散漫,使他迷恋上了网络。虽然他也曾打过工,但年龄和技术问题,他的收入根本满足不了他的花费需求,于是他罪恶的魔手便伸向身边未成年的孩子。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1月23日下午,被告人魏XX向被害人侯某某(未成年人)索要钱财无果后,就侯某某实施殴打,后又强逼侯某某跟他一起回到侯某某家里,在鞋柜抽屉里找到500元现金据为己有,侯某某阻拦时,魏XX从厨房拿出菜刀进行威胁,侯某某产生畏惧,魏XX趁机离开现场。
2013年12月7日上午,被告人魏XX向被害人董某某(未成年人)索要钱财,遭到董某某的拒绝,魏XX便将董某某强行拉到一偏僻处,对董某某实施殴打。后魏XX又董某某来到董某某家中,撬开卧室抽屉,将其中的十几元现金、铜质古币八枚、工艺品挂件一枚、面值一美元两张、白色直板手机拿走。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为54元。
2013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魏XX伙同他人在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元泉村与鹤山区中山路交叉口处,抢走被害人徐某某(未成年人)一辆电动车并卖掉。经鉴定,被劫电动车价值990元。
【裁判结果】
鹤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魏XX犯抢劫罪,指控认为应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魏XX的刑事责任。
鹤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且被告人魏XX具有入室抢劫,多次抢劫的犯罪情节,应在十年以上量刑处罚。同时审判人员也考虑到魏XX是单亲家庭,他在成长过程中,缺少父母的关爱,没有受到很好的教育,因而对魏XX做了法制教育,帮助他提高思想认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再者被告人魏XX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因素,鹤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一)(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魏XX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官感言】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都要对自己错误付出代价。此案例中,被告人魏XX犯抢劫罪,受到应有的处罚,等待他的将是十一年的牢狱。虽然是成为了罪犯,他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但是他毕竟还年轻,对他感到可恨又惋惜,他成长的轨迹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深思。他是在单亲家庭环境中长大的,他的亲生父母对他漠不关心,因而他没有像其他孩子受到呵护,受到良好的教育,俗话说,玉不琢、不成器,树不修、不成材,他从小就像树苗自由生长,出了枝桠也没有人修正,心灵严重扭曲,胆子也越来越大,在错误道路上越滑越远,最终陷入犯罪的泥潭。假如他在人生十字口他的父母给他正确引导,他会有这样的结局吗?他的父母难道就没有一丝自责吗?所以在这里也想提醒天下的做父母的:关爱孩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