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山区法院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原告安阳某公司诉称:2014年8月,被告因与我公司员工杜某的女儿发生交通事故纠纷,私自扣留占有我公司价值8万元的豫EFB998号重型普通货车及价值2000元的货物。我公司多次向被告讲明交通事故纠纷与我公司无关,但被告仍拒不返还车辆和货物,现已造成我公司严重财产损失。请求判令被告窦某返还豫EFB998号重型普通货车及所载货物并赔偿停运损失41000元。审理中,法院依据原告申请,及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将被告所扣车辆返还了原告,减少了停运损失,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被告窦某非法扣押原告营运车辆及所载货物,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停运损失,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窦某返还原告车辆及所载货物并赔偿停运损失16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