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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死亡赔偿金,亲人反目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5-04-24 14:52:42


    原告冯某之夫、侯甲之父、被告侯乙、袁某某之子侯丙因工死亡。冯某和侯某某在赔偿协议上签字,由侯某某领取了死亡赔偿金1670000元及丧葬费20000元。古人说,幼年丧父、老年丧子是人生之大不幸。侯某仅仅出生7个月,而侯某某和袁某某也都是年近六旬的老人。面对人生的不幸,一家人却因为分割赔偿金而闹上法庭。今年一月,冯某之夫、侯某将侯某某、袁某某诉至法庭,要求判令侯某某、袁某某给付赔偿金107万元,后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侯某某、袁某某给付侯某赔偿金、抚养费51万余元,扣除给付冯某已得的30万元外,侯某某、袁某某再给付冯某赔偿金8万余元。

    一家人怀着悲戚来法院打官司,如果稍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引起当事人的不满。承办法官首先向各方当事人表示对他们遭遇不幸表示同情,对他们能够通过法院来理性地解决矛盾纠纷也予以肯定。同时,也告知当事人一家人,要相信法院在案件处理中会依法、公平处理,会一碗水端平。法院组织当事人多次进行了调解,向当事人讲解法律规定,但由于当事人对数额差距较大,调解未果。

    法院认为,侯丙因工死亡,其对侯甲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冯某有扶养的义务,对侯乙和袁某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故本案当事人均有权分得赔偿款。赔偿金未指定各人应得的份额或赔偿项目,属本案当事人共同共有财产,应扣除丧葬费后予以分割。法庭综合考虑本案当事人的年龄、劳动能力和对侯丙生前的依赖程度,依据法律规定,酌定分配侯甲45万元、袁某43万元、侯乙40.5万元、冯某380000元。扣除已给付冯某的30万元,判决侯乙、袁某给付侯甲赔偿金45万元,再给付冯某赔偿金8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案件收到了较好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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