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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发布时间:2015-07-06 10:48:24


【案情简介】

    于某刚满十八岁,没有正当职业,整天遛逛,有次骑着摩托车闲逛时遇到女青年郝某(当时未满十八周岁),于某上去去搭腔,编了一个借口,说让郝某帮他一个忙,天真的郝某看于某与自己年龄相仿,也就相信了,于某就带着郝某骑着摩托车到了荒郊外一块玉米地边。于某让郝某跟他进去看一样东西,郝某这时才意识到情况不妙,坚持不进玉米地里,同时拿出手机求救,于某夺下郝某的手机,仍在一边的草地里,并强行将郝某拽进玉米地,采用暴力手段,对郝某实施了强奸。之后顺手将郝某衣兜里的30元现金拿走。

【裁判结果】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和抢劫罪追究于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对指控其犯强奸罪没有异议,但指控其犯抢劫罪有异议,辩称,其只是拿走了被害人郝某的30元现金,并没有采取暴力手段,在拿钱时郝某没有吭,故其构不成抢劫罪。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一致。争议的焦点: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人民法院认为,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于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虽然其在抢劫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但是应该与前罪即强奸罪联系在一起,不能割裂开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2005年6月8日起施行)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就本案来讲,于某前罪是强奸罪,应当以强奸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以强奸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此判决是正确的,判决后,被告人于某没有上诉。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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