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抢一盗”活动大力开展之际,鹤山法院刑庭将工作重点定位于在注重审判质量的同时快审快结两抢一盗案件。近日,鹤山法院三日审结一起盗窃案。
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8年5月、9月被鹤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09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盗窃行为给家庭及社会带来的危害,出狱后不久便再次盗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5日上午10时许,刘某在鹤壁集一工厂附近玩耍时,发现该厂处于停产状态,便爬上该厂厂房房顶,经窗户钻入厂房。将4根电缆盗出,在废品收购站销赃时,被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抓获。经鹤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1224元。
鹤山法院受理案件后,当日就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三日办结此案。由于被告人已成年,且系累犯,鹤山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