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审执一体化”在鹤山区法院两个人民法庭实施以来,一方面给了当事人最大的便利,减轻诉累,高效结案;另一方面,对于审判人员来说,全局观念加强,案情吃得更透,对案件的案结事了和社会效果更加注重。
【案情回放】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同为鹤山区某矿职工,同在一个队工作。井下作业时二人产生纠纷,发生争执,直至殴打,造成原告受伤。因各项赔偿费用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矛盾激化,2015年初,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到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9000余元。
【审理、执行情况】
承办法官赵俊峰在了解案情后,思考该案的切入点在哪里,经过向原告了解案情,对此案的裁判思路定位在同矿同队职工和煤矿安全生产方向。他首先找到该矿法制科,向法制科同志了解该案案情。在得知原被告是在井下作业时发生殴打时,就煤矿安全生产向该矿发出司法建议。
依托该矿党委及法制科的力量,承办法官多次对原、被告健康权纠纷案件进行调解。原告本来伤情不重,因为都是同事,矛盾大的症结在于面子。承办法官多次到矿上,与该矿法制科工作人员一起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并对该矿部分工人进行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在该矿的助力下,该案最后得以成功调解,原告被告达成一致协议,被告赔偿原告6000元,放弃其他诉讼主张。
调解后,承办法官督促被告按照调解书内容执行。多次打电话问询该矿发工资情况及时间,在发工资之日前督促被告赔偿损失。原告被告经过调解,怨气也消减不少,执行工作也顺利完成。
【法官评析】
“立审执一体化”使当事人在人民法庭就能得到权益的维护和实现。从立案、到审理、到执行,一站式解决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带给群众最大便利。
而承办法官在“立审执一体化”的实施过程中,责任心增强,不仅针对案件下功夫,更注重社会效果。办案中,法官并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在办案过程中,敏锐发现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就煤矿安全生产提出司法建议,为矿上上了一堂生动的培训课,功夫同时用在案情之外,通过一起貌似简单的案件,承担起社会责任,提升了法官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