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肖某是一个刚过十八周岁生日的无业青年,从小缺少管教,早早的就辍学了,在社会上遛逛。无所事事的他就染上偷偷摸摸的恶习,曾因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由于是未成年,根据犯罪情节适用缓刑。然而他恶习不改,缓刑期间仍有盗窃行为或原判有漏罪事实,涉案金额2300余元。2014年夏的某一天,他骑着摩托车在外面溜达,遇上女青年嫣儿,遇上编一个谎话说让嫣儿帮忙。没有社会经验的嫣儿轻信了他的话,无设防的坐上他的摩托车跟他走了。肖某将她带到野外庄稼地,采用扇耳光、掐脖子等暴力手段,强奸了她。临走时,肖某还抢走她衣兜里的30元钱,后肖某上网挥霍了。
嫣儿报警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迅速破案,将肖某抓获。肖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判决:肖某的行为构成了强奸、抢劫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肖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强奸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了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亦无异议,对盗窃罪、强奸罪表示认罪。对抢劫罪一事,被告人肖某辩解称,当时只是拿走了被害人的30元钱,自己并没有使用暴力,被害人也没有反抗,所以构不成抢劫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肖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并发现原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综合全部案情,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肖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撤销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18号》八、关于抢劫数罪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产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案件点评
本案着重点在于肖某是不是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是否构成抢劫罪关键是看财产取得方式,是不是具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本案被告人在劫取被害人的财物时,被害人没有反抗,被告人貌似没有使用暴力手段。但一定要考虑被告人犯罪的连续性。被告人虽然是临时起意劫取财产,但是被告人是在实施强奸行为之后,被害人当时的处境是不敢反抗,具有胁迫性,这就符合了抢劫罪的犯罪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18号》八的规定,应对被告人肖某以强奸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肖某没有上诉,认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