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某是鹤壁市某煤矿职工,后因病终止合同。开始该矿每月给付其生活费150元。2005年矿方决定一次性照顾其3000元生活帮助费了事。今后索某再有问题,矿方一概不承担责任。
索某不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由该矿支付病假工资9600元、经济补偿金34920元、医疗补助费10476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申诉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于是索某一纸诉状将该煤矿起诉到法院。
案件受理后,鹤山法院民一庭的法官分析了案件,感觉案件很不好处理。一方面,当事人的纠纷距申诉仲裁事隔多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原告极有可能因申请仲裁超过法定一年的时效而丧失胜诉权;一方面,原告系农民工,为该矿辛苦工作十余年,为该矿也作出过贡献。再加上家庭条件本来就不好,作为家里的顶梁柱又长期生病,劳动能力缺失,如果简单地以申请仲裁已经超过时效驳回其诉讼请求,与情理不合,社会效果不好。
因此,民一庭的法官们,在本案庭审后,没有急于判决,而是给双方做调解工作,经过一而再、再而三地辨法析理式调解,原告作出了让步,被告也基于索某在该矿工作多年,而且多年是先进工作者,同意给予原告经济帮助。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煤矿一次性再给付原告11000元经济帮助。原告领取了执行款后真诚地向法官们致谢,要请办案法官们吃饭,但法官们婉言谢绝了,因为人民群众满意就是法官们最大的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