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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起纠纷 法院调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2015-11-04 08:13:29


    2015年10月14日,鹤山区法院姬家山法庭张勇军法官在一天的时间内完成高效率的调解工作,为三起民事纠纷主持了调解,且三起案件的当事人均对法官调解结果感到满意。承办法官张勇军在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的前提下,关注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细微的心理变化,分析双方当事人可能做出怎样的让步、达成怎样的共识,进而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的结果也比较满意。

    三起案件中,原告孙某、张某、李某与被告秦某系同村村民,被告秦某因建煤场租用三原告的农业承包地搞煤矸石粉碎,租用期间拖欠三原告租地款共计15000余元。另外一起案件中,原告华某与被告秦某系朋友关系,被告租用原告装载机从事营利活动,租用结束后,被告秦某拖欠原告华某110000元租赁费未支付。三起案件的被告均为秦某,秦某长期拖欠四名原告的款项不予支付,四名原告于2015年7月起诉至鹤山区法院。由于被告秦某居住地址变更,使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陷入困难,承办法官张勇军组织安排对其进行多方查找,最终完成了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并定期开庭。开庭当天,主审法官张勇军主持双方当事人到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之上,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耐心的向当事人宣讲法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又提高了办案的效率,实现“双赢”的效果。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姬家山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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