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鹤山法院调解了一起侵犯名誉权纠纷案,C某利用手机给单位女同事L某手机上发了一条不良短信,L某认为手机短信侮辱了自己的人格,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人民法院判令C某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2万余元。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C某一次性赔偿L某精神损失1600元。
2009年6月的一天下午,C某利用手机给单位女同事L某的手机上发了一条不良短信,L某看后非常生气。虽然C某当天晚上发短信道歉,但是L某认为C某平时不止一次利用手机骚扰自己的做法太令人难以忍受,于是到公证处将信息内容进行了公正,然后一纸诉状将C某告上法庭。
案件受理后,经法庭调查,原告L某、被告C某对通过手机发送带有黄色内容短信的事实均与认可,只是在应否给予赔偿问题上存在不同意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本着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通过辨法析理,对原、被告做了大量的工作,最终原、被告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被告C某赔偿原告L某精神损失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