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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拒捕构成抢劫 赔偿悔罪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09-08-12 08:19:34


    近日,鹤山区法院审结了被告人李某抢劫案,因被告人李某系未成年人,悔罪态度较好,其父母又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孙某6000元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对李某从轻处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男,16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系鹤壁集乡某村人。李某本是某中学在校学生,2008年暑假,李某与同学王某、赵某等人在一起玩耍,后一起到网吧上网。李某、王某因无钱上网被网吧老板拒之门外,后二人一起商量弄钱,王某提出偷电缆卖钱。2008年7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王某等人到鹤壁集乡曹家村委会后墙处盗窃通讯电缆,电缆被割断后,网通公司及时发现报警,110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对李某等人进行抓捕,在公安民警及群众对其抓捕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等人用砖头威胁抓捕人员,暴力抗拒抓捕,并致使网通公司巡检员孙某受伤。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某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孙某现金6000元,被害人孙某表示可以谅解被告人李某的年幼无知,要求法院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给其一次改过的机会。在法庭教育后,被告人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留下了悔恨的眼泪,表示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其父母也表示今后会加强对孩子的教育,让孩子健康成长。

    鉴于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程世勇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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