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至12月,原告李某带领12名工人为被告牛某建养殖场,约定由被告包工包料,原告负责施工,养殖场建成后,被告支付了大部分工资款,剩余部分因为资金周转不灵,原告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等原因没有及时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
鹤山区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马俊和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钱华组成合议庭审理该集团诉讼案件,拿到案件卷宗后,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调查,并两次召集双方当场进行调解。在向原被告说明相关法律规定后,被告牛某认识到了自身拖欠工资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但称最近确实手头偏紧,暂不能还款。两位法官用一上午时间从法律和情理两方面做双方的思想工作,通过鹤山区法院领导不断讲法析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劳动报酬7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李某领到工资款后紧紧握住鹤山区法院领导的手,久久不能平静。他感慨地说:“两年的奔波,工资依然没有着落。一到法院,马上就解决了,感谢法官为我们老百姓作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