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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致人受伤 家长依法担责

  发布时间:2016-05-06 12:44:36


    近日,鹤山区人民法院姬家山法庭调解了一起在校园同学之间发生纠纷而致人受伤的健康权纠纷案。当事人对法官“一心为民、公正司法”的精神而感动。

    2015年冬,某小学上午课间玩耍期间,因琐事刘某等几名学生将学生石某致伤,造成石某身体软组织受伤住院治疗。在公安机关处理期间,双方家长各执一词,对赔偿事宜未形成一致意见,学校的负责人也多次对双方进行协调,但均未有效果。石某的家长多次到上级部门及有关媒体反映,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在要求赔偿无果的情况下,原告石某的家长于2016年初向鹤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等几名被告的家长赔偿。承办法官通过调查取证,了解案件的事实后,及时召集双方家长及学校的负责人到场,刘某等系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外造成的损害,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案件判决对孩子可能造成身心的影响,承办法官对双方讲解法律,陈述利害,反复做当事人工作。最终,双方家长都认识到自己孩子的不足,承办法官趁势利导,双方家长互相谅解,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表示以后要更好地引导孩子遵纪守法,加强学习。双方家长对法官的耐心、热情调解表示感谢,同时也给他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

责任编辑:梁亚云    

文章出处:姬家山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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