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李某经熟人介绍到鹤山区牛某家建养殖场房,约定由杨某提供水泥、大沙、钢筋等建筑材料,李某负责建设场房主体、场房内外墙粉刷、地面硬化,按照约定内容完工后,牛某支付大部分工资款后,剩余1万余元迟迟不愿给予,李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鹤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牛某支付剩余工资款。
接到本案后,承办法官仔细分析案件事实,李某和牛某曾是熟人刘某介绍,所干建筑活是事实,因原告李某讨要工资时言语过激导致被告不愿意痛快结算剩余工资款。刘某和原被告有亲戚关系、又是好朋友,可以通过刘某某这一桥梁,来做通双方的思想工作,顺利解开心中疙瘩、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
抓住这个主线,承办法官多次和刘某一起做双方思想工作,从法律和人情两个方面耐心细致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终于说服被告三日内当场一次性支付原告工资款7千元。当被告如约支付原告7千元,至此讨要三年之久工资款终于拿到手时,原告激动地说:要不是鹤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多次从中调解,我们的工资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拿到手,非常感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