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法院在“调解年”活动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积极探索调解工作新机制,努力打造全员调解工作机制。
我院在立案阶段,由立案人员进行诉前调解。诉前调解不成的,业务庭收到案件后,书记员立即介入诉讼调解程序,在送达期、答辩期和举证期内通过与当事人的接触了解案件事实和纠纷产生背景,为承办法官的调解工作做好必要的准备;承办法官在答辩期或证据交换期着手调解工作,并作为主要的调解人员全程参与诉讼调解过程;庭长则从开庭审理期开始介入诉讼调解程序,并在开庭审理后宣判之前的审理期间内指导承办法官进行诉讼调解工作。院长、主管副院长对宣判后仍有调解可能的案件进行协调,做好判后调解,不留后遗症。通过全院干警全员职责的划分,建立了立案承办人诉前调解,业务庭书记员进行调解准备、承办法官主动推进、庭长密切指导、院长做好协调、其他人员积极参与的全员调解方式。
我院还树立“调解能手”典型,并进行大力表彰。组织院里调解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官举办业务讲座,进行调解经验交流,介绍他们调解工作心得体会,带动全院法官共同进步;把调解率作为考评法官办案质量和工作能力的重要标准之一,将调解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在多种机制的推动下,全院形成了人人愿调解,个个参与调解的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