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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砸向“污染环境者”

  发布时间:2016-09-29 08:45:07


    近期,鹤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鹤山区人民检察机关向我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我院依法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与某化工厂谈妥,由王某某帮化工厂处理废液,化工厂给付王某某报酬。王某某联系刘某某,委托刘某某找废液排放地点,刘某某为王某某找到废旧矿井下水道和停产工厂院内水泥池。同年10份,王某某驾驶一辆油罐车在停产工厂排放废液后被当地群众拦截,并举报。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分局民警和鹤壁市环保局鹤山分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经取样鉴定,油罐车排放的废液HP值为1.02,所含废物类别为废酸,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且排放地点是没有经过防渗、防漏特殊处理的渗坑、渗井,严重污染环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规定,非法排放、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案情,依照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作出判决,判处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治理环境是我国当前一项重点工作,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对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发现一起,打击一起,绝不姑息。努力为人民群众一个舒适、洁净的生活环境。

责任编辑:梁亚云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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