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留守”案件中的留守妇女离婚案件越来越多。一些妇女离婚时或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子女抚养、过错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其在离婚后生活只处于温饱状态,更有个别妇女为此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种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
1.进一步完善立法。把离婚妇女权益问题列入法律予以保障,是从源头上解决离婚妇女权益问题的根本途径。应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设专章集中、详细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程序、方式等问题。尤其是针对农村离婚妇女,应专门就《妇女权益保障法》、《村民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涉及农村妇女权益的全国性法律进行法律冲突和立法协调的研究,减少和避免法律法规相互抵触和不协调的内容,实现法律规定的协调一致、互相衔接。
2.帮助离婚妇女提高诉讼能力。加强对离婚妇女自身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学校、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与妇女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妇女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水平,使她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相关组织应有机结合起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逐步实现对妇女权益的完整保护,使法律规定的应有权利转变为实有权利。
3.法院坚持保障留守离婚妇女合法权益。在审判工作中,注重对留守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坚持“快立、快审、快结、快执”的原则。针对留守妇女案件,一是严格把握离婚标准,依法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谨慎行使裁判权,不仅要考虑农村婚姻的特点,还要查明双方离婚的真正原因,正确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尚能挽救的婚姻,不轻易判决离婚,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多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对感情确已破裂的,则应及时公正处理;二是正确适用《婚姻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正确运用自由心证原则,依法严肃追究“过错方”责任。对于涉及无过错方举证的案件,法官应及时行使释明权,提醒并指导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列举相关证据,对一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实现无过错方的权利;三是在夫妻财产分割方面,应加强对无过错方的保护。离婚案件的无过错方一般在经济和社会地位上均处于弱势。审理离婚案件时一旦发现问题,应加大力度,正确适用少分或不分的办法,不让恶意离婚者在经济上得到便宜。对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行为而提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的,法院将及时受理,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将相关财产重新分割并注意分割时对,有过错者实行少分或不分的政策。同时,还要对这一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加大打击的力度,从而,维护法院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