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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区法院执结一起涉财产刑案件

  发布时间:2016-11-09 16:54:48


    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内容的刑种,是我国刑法及刑事处罚的重要组成部分。涉财产刑的执行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和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同时也是执行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期,鹤山区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涉财产刑案件。

    罪犯张某因危险驾驶罪被鹤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张某拘役执行完毕后拒不缴纳判决书判处的罚金。刑事审判庭遂将该案移送执行局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知张某主动履行刑事判决书判处的罚金,但张某百般推托。后执行干警了解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已构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可以对其依法予以司法拘留。被执行人张某明白了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后,主动将罚金交到法院。

    温馨提醒: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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