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山法院审结了被告人王某、刘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和拘役一个月零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鹤壁市山城区某化工厂需要排放废水,就找到从事运水业务的被告人王某,并许诺每罐车废水处理费600元。王某又找到刘某帮忙,刘某找到鹤山区鹤壁集镇某废弃矿井和水泥池作为排放地点。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某在废弃的水泥池排放废水时,被当地群众拦截并报警。经鉴定,王某排放的废水系废酸,属于危险废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刘某均表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初犯,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事关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王某、刘某为了蝇头小利帮助化工厂排放废水,触犯刑律,依法应予严惩,从而有效维护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还人民群众一片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