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某村民委员会拖欠申请人郑某工程款二十余万元,以种种理由常年不予支付。申请人无奈向鹤山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村委会以没有财产和资金为由长期不配合执行。鹤山区法院要求乡财政所协助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然而,村委会鼓动部分村民到信访部门上访,说法院冻结了村民门的房屋补偿款,给政府施压,要求法院解除冻结。后经查明,该冻结款项就是几年前原村委负责人协调的由村委会自行支配的资金款项。最后经过信访部门的批评教育和执行干警的释法说理,村委负责人认识到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严重后果,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主动提出要求,让法院扣划了该笔执行款。案件得以执行。
温馨提示: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公民、法人都要遵守法律。如果违反了法律,均无例外地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