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窦某某因故意伤害被鹤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李某各项损失7000余元。判决生效后,因窦某某不履行判决,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窦某某四处躲藏,法院一直找不到人,也未查到其可供执行财产。
2016年12月,鹤山区法院收到当事人举报,得知窦某某已回到家中,遂前往执行,但窦某某甲不但不开门还放出家中饲养的恶犬,阻碍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并在公安干警到达后欲击毙恶犬强制执行时趁乱逃脱。
2017年10月,鹤山区法院得知窦某某回老家去参加朋友婚礼,马上组织执行干警在婚礼现场将窦某某当场拘留。并以窦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将相关材料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窦某某家属首先找到申请执行人李某取得谅解,主动履行全部义务,并连同申请人、村委干部一起赶到法院承认错误,请求从轻判决。但鉴于窦某某抗拒执行的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如不严肃处理,不足以维护法律的威严。2018年4月底,窦某某被鹤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