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1日上午,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工作人员收到来自当事人盛某的儿子为付红民庭长送来的锦旗。他激动地说:“非常感谢付红民庭长公正执法、热心为民,他办理的案件我们非常满意,真是由衷的感谢!”而此时付庭长正在开会,还并不知情。
原告盛某诉被告王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审理期间,承办法官付红民通过分析案情,发现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部分并无争议,且该案标的并不大,具有很好的调解和履行基础,于是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在实际调解过程中并不像想象中那样简单,通过多次调解,原告和保险公司均同意调解方案,王某虽然认可自己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愿意积极配合,但他坚持认为自己买的有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尽管承办法官多次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进行了解释,最终还是没能达成调解。调解不成,承办法官迅速组织开庭,及时进行了判决。
看到判决书上法院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划分的详细解释,王某这才认识到自己确实需要承担部分费用。见此情形,承办法官再次看到了调解的希望,想到原告年迈,家离法院路程较远,他的儿子为帮其打官司也是费尽周折,如果能调解并直接履行,对双方来来讲,既节约时间又节约诉讼成本,于是他再次组织了调解。通过努力,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方案,王某当场履行,直接将赔偿款交至法院,希望法院转交原告。保险公司表示迅速进入赔付程序,原告现已收到全部赔付款。
该案通过承办法官的努力,判后调解同时履行,这种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坚守司法为民的工作态度,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赞扬。会议结束后,看到当事人送来的锦旗,付庭长笑着说:“这就是我们法官应该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