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执行信访工作,及时发现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避免和解决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消极执行、乱执行、选择性执行等问题,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全面促进执行工作,提高执行质效,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信访工作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和上级法院的管理下,按照分级负责,就地解决的原则,及时审查处理。
二、执行局长负责执行信访工作,并亲自办理上级法院、同级和上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其他机关批转、督办的信访案件。
三、建立日常信访,预约联合接访,院长、分管院长定期或预约接访工作模式,重点解决重复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执行信访案件。
做到来访有人接、材料有人收、咨询有人答,为涉执信访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四、上级法院、同级或上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其他机关批转、督办的信访案件,做到及时办理,按要求报告办理情况。
五、在专门的信访接待室接访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做好接访记录,对接访中形成的处访意见,及时抓好落实,准确向信访人反馈信息。
六、信访台账登记准确无误,信访案卷材料收集、整理完备。
七、端正工作态度,创新工作方法,做到热情接访,虚心听陈,说法说到“点”字上,讲理讲在明白处。
八、自觉接受代表、委员,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努力推进执行信访工作。
九、发挥信访联动机制作用,在依靠执行局整体力量着力破解执行难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党委、政府、人大和基层组织的有力支持,形成信访矛盾化解合力。
十、加强和全院信访工作的紧密结合,加强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不断提升执行信访工作化解能力和水平。
十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八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