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5日至7日,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常某等21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骗取贷款罪一案。该案系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鹤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案件。鹤山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艳梅任审判长,鹤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齐金伟出庭支持公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协代表及社会各界群众近600人次旁听了庭审。
庭审中,合议庭就公诉机关指控常某等21名被告人所涉及的6项罪名、24项违法犯罪事实,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中,法庭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引导控辩双方围绕常某等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骗取贷款犯罪及量刑情节进行了充分辩论。同时鉴于多名被告人作案时不满18周岁,庭审中,审判长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
该案移送鹤山区人民法院后,院党组高度重视,党组书记陈艳梅带领合议庭成员查阅案宗材料,研讨案件,提审被告人,召开庭前会议,组织证据交换。为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法院为8名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庭审历时3天,整个庭审过程繁简得当、重点突出、公开透明。
鉴于涉案人员较多,案件重大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本案定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