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过年了,我做梦也没有想到,赔偿款这个时候能送来。虽然我因车祸瘫痪在床,全家人非常难过,但是法官让我家感受到了温暖,感谢法院的法官……”瘫痪在床的鹤山区鹤壁集镇后蜀村村民侯某在接到赔偿款时感动得留下了眼泪。2018年12月25日,鹤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戚秀丽、张华冒着严寒,来到偏远的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后蜀村,将赔偿款147185元送至侯某家中,用一颗司法为民的心驱散了冬日的寒意。
2018年4月28日,侯某到被告河南省某水利公司处上班,同年6月14日被告安排侯某和刘某一起去送模板,刘某驾驶三轮汽车由北向南行驶到河南省东大221省道31公里安阳县善应村路段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侯某身体多处受伤,住院期间,侯某共花费医疗费287185元,被告已支付侯某140000元,余147185元未支付。由于侯某的伤情至今未能痊愈,瘫痪在床,无力再支付更多的医疗费用。因此,侯某就前期的医疗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认为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三轮车驾驶员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侯某应起诉驾驶员刘某,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雇佣关系。侯某系雇员,被告系雇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侯某在从事被告安排的工作中因第三人刘某行为造成人身损害,产生法律关系竟合,侯某既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侯某选择向雇主主张权利,请求被告支付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被告河南省某水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侯某医疗费147185元。判决后,被告对判决不服,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承办法官戚秀丽考虑到原告目前的状况,当庭侯某妻子悲伤无助的眼神,不厌其烦向被告辩法析理、判后答疑。经过不懈的努力,被告撤回了上诉,并积极筹款,于2018年12月25日将医疗费147185元送交至鹤山区人民法院。
收到赔付款后,鹤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戚秀丽、张华立即出发,亲手把赔偿款147185元送至偏远的的侯某家,同时向他们全家人送上新春的问候。赔偿款的到来,无疑给这个需要关爱的家注入了一丝温暖,为这个家送上了一份特别的新年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