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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秦某军等五人涉恶案

  发布时间:2019-01-09 16:32:00



    12月29日上午,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秦某军等五名被告人涉恶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被告人秦某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1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海、刘某生、赫某青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冯某单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秦某军在北街村主持工作期间,独断专行、恣意妄为,纠集指使村委会工作人员王某海、刘某生、赫某青、冯某等人,在北街村区域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秦某军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鹤山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等法律条款,进行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梁亚云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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