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团伙顶风作案的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孙录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被告人康勇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利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孙录,男,汉族,30岁,无业,河南浚县卫贤乡人。康勇,男,汉族,32岁,司机,鹤山区鹤壁集乡人。张利,男,汉族,32岁,无业,河南浚县卫贤乡人。三被告人与成四、小威、建华(三人具体姓名不详,现在逃)等人是一个分工较为明确的盗窃团伙,且专门盗窃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货物仓库。孙录主要负责采点,康勇主要负责开车,赵利主要负责销赃,成四、小威、建华等人实施具体盗窃。2008年以来,该盗窃团伙多次在浚县、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等地实施盗窃,盗窃的物品有摩托车、汽车电瓶、饲料等物品,实施盗窃时,团伙成员将被盗仓库的物品全部搬走,就像一群“搬仓鼠”,所盗物品可以用的自己用,可以卖的进行销赃,其他则销毁扔掉,盗窃物品总价值十余万元。2008年1月19日中午,康勇、孙录、成四、建华等人在开发区某宾馆预谋到鹤壁集北站绿科饲料厂盗窃饲料。1月20日凌晨,孙录、成四等人翻墙进入鹤壁集北站绿科饲料厂,撬开仓库大门,将仓库内价值七万余元的饲料偷出,扔出墙外,康勇、建华等人则找来一辆三轮车和一辆出租车,将饲料装上车,后康勇等人驾车将饲料拉倒浚县孙录家中,孙录则委托张利将饲料卖掉,卖得赃款10000余元。2008年5月23日中午,康勇、孙录、成四、小威等人在鹤壁集某饭店吃饭时预谋到鹤壁集北街电磁线厂实施盗窃,当日下午,孙录、康勇以修电机为名到该厂进行采点。5月25日凌晨,康勇、孙录、成四、小威等人到鹤壁集北街,康勇去准备车辆,孙录、成四、小威则用事先准备好的毒药将厂里的狗毒死,后翻墙进入电磁线厂,用自制钥匙打开大门,准备将价值十三万元的电磁线盗走,恰在此时,电磁线厂杨某等人回厂,发现有人盗窃,将孙录当场抓获,其他人逃走。2008年8月19日,康勇在郑州至西宁的1101次列车上被抓获,后张利也被公安机关抓获,成四、小威、建华等人在逃。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录、康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利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孙录的饲料是犯罪所得赃物,而帮助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正在开展的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精神,为打击顶风作案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社会稳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鹤山区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