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6日,鹤山法院首次邀请人民陪审团参与审理的被告人马某抢夺案顺利审结,当庭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此次参加庭审的九名陪审团成员通过成员库随机抽选确定,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职工、人民教师均为2人,工会代表1人。
法院查明:被告人马某,男,29岁,汉族,小学肄业,农民。马某系单亲家庭,从小由其母抚养长大,且目前其妻身怀六甲,仍由其母照顾,家庭经济非常困难。2003年马某因犯抢夺罪被鹤山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6年因犯抢劫罪被鹤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8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马某不思悔改,2009年12月份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飞车抢夺,连续3次抢夺四名被害人价值4200余元的金耳环。2010年1月,被告人马某因盗窃在郑州被抓获,随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抢夺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被告人马某对抢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自愿认罪。
休庭后,人民陪审团随即对案件进行评议,九名成员分别从法律规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家庭情况、飞车抢夺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等角度发表了意见,经过半小时的评议,团长人大代表李某代表陪审团向法院合议庭提交了书面意见,认定被告人马某犯抢夺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相应的罚金刑。而合议庭经过评议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趁人不备,公然多次夺取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前罪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夺犯罪事实,可以认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也认为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评议结果与陪审团意见一致,法院遂当庭宣判,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马某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