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9日上午,阳光明媚。鹤壁市鹤壁集乡西马驹河村王海林的养殖场里,热闹非凡。原来,鹤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巡回审判法庭正在这里开庭。
2008年12月28日,原告王同喜受被告王保成、王志江雇佣,在为被告王海林养殖场建造饲料池时摔伤,造成颈椎骨折、肋骨骨折。2009年2月7日原告之子王保军与被告王保成、王志江达成协议,由二人一次性赔偿6500元,以后原告出现任何问题与二人无关。原告反悔,于2009年2月13日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并保留后续医疗费的诉权。
原告王同喜与被告王保成、王志江系同村村民,原告王同喜与被告王海林系亲属关系。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法院决定到案发现场开庭。“鹤山区人民法院巡回审判法庭”的横幅在风中猎猎作响,背靠羊圈,鹤山法院民一庭的法官们在一个简陋的方桌边宣布庭审开始。庭审过程中,法官经征询原、被告的意见,原、被告均同意调解。于是法官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从原告的伤情,从原告之子王保军与被告王保成、王志江达成协议的效力等方面,衡利弊、辩法析理。在法官和村民的调解下,原、被告终于握手言和,达成一致意见:除了被告王保成、王志江已经赔付原告的6500元外,三被告再赔偿原告4500元。达成协议后,三被告当场将4500元赔偿款交到原告代理人手中。一场纠纷在案发地平息。现场旁听的群众,对法官巡回办案的做法,拍手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