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日,我院法警队受理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该案件申请人蔡仁德是重庆人,而被执行人是浙江暨阳某公司,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地人,案件执行难度大。申请人蔡仁德是农民工,打官司近两年未得到损害赔偿,反映强烈。法警队李鹏队长接案后,考虑到如出差执行,必然会加大法院办案费用和当事人的诉累,于是尝试通过电话联系解决此案。通过30多次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及其律师何某进行商谈,认真分析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严重后果,被执行人浙江暨阳某公司终于在5月28日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主动承担了执行费及利息。
此案的顺利解决,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了农民工的利益,化解了社会矛盾,以最小的代价取得了最大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