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团成员库组建以来,鹤山法院在日常审判工作中,注重研究案情,寻找适合陪审团成员参与的案件。近日,鹤山法院选用了九位女性陪审团成员,参加审理了一起原告为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充分发挥了女陪审员温和、细腻、耐心的独特优势,社会效果良好。
2009年8月10日下午6时许,被告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宁(5岁)受伤。被告将原告送到鹤煤(集团)职工二院,为原告垫付1000元。原告与被告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对于事故的发生,原告李宁的父母疏于行使监护职责;车辆是否撞伤原告,原告诉请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予支持等方面。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分别出示证据以支持其诉请或辩解理由。
庭审后,民一庭陈良玉庭长听取了九位女陪审团成员的意见,她们兴致极高,对案情、庭审中的情况、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均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着保护儿童妇女人身安全的原则,几位女陪审员纷纷提出,这起交通事故虽然没有给5岁的原告造成特别严重的身体伤害,但是突如其来的打击也会给孩子的今后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会在一段时间内心灵上遗留阴影,希望法庭酌情考虑支持原告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诉请。陈庭长一方面向陪审团成员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方面尊重陪审团成员的意见,在判决中以“原告虽然没有构成伤残,但是作为未成年人,突遇车祸,身心受到惊吓,精神上有一定的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的判决结果支持了原告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诉请。
女性人民陪审团成员参与案件庭审,能够发挥独特的优势作用,使许多案件在她们的协助下,真正赢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院在今后的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中,将充分发挥女性人民陪审团成员的特殊作用,以女性人民陪审团成员参与庭审为契机,为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创造新的工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