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山区法院民二庭成功化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靳某与被告郝某庭下达成和解协议,靳某撤诉。
2009年5月23日,原告靳某与被告郝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被告郝某将其所建磨机生产线承包给原告靳某生产经营,但未约定交付磨机生产线的时间。合同签订后,被告郝某迟迟不交付磨机生产线,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靳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27000元。
受理案件后,鹤山区法院民二庭的法官多次把双方召集到一起,认真向他们讲解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使他们明白了履约则两利、毁约则俱损的厉害关系。最终双方在庭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由于法官认真贯彻以调为主、案结事了的原则,一起双方当事人矛盾极深的案件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