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在一天之内成功调解两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尤文广的倾心调解下,两个案件的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简要案情:
1.2012年,王某向杨某承包的鹤山区某某项目工地供应钢筋、水泥、沙石料,工程完工后,杨某给付王某部分款项,剩余款项于2019年1月向王某出具欠条一份,并口头承诺在工程竣工之日支付全部货款,到期支付不了按月息一分支付利息。工程竣工后,王某多次向杨某催要,杨某拒不支付,至今未还。
2.李某自2012年开始向杨某承包的鹤山区某某项目工地供应砖、电线、管材,工程完工后,杨某给付李某部分款项,剩余款项于2019年1月向李某出具欠条一份,并口头承诺在工程竣工之日支付全部货款,到期支付不了按月息一分支付利息,工程竣工后,李某多次向杨某催要,杨某拒不支付,至今未还。
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后,发现两个案件案情相似,事实清楚,且都是对同一当事人杨某的诉讼请求,于是承办法官积极组织两个案件的当事人共同进行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抓住本案的矛盾焦点,围绕互谅互让、合作共赢的原则,从法律、情理着手,清楚地告知当事人买卖合同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并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劝导和思想疏导。最终两起案件均达成调解协议,两起纠纷均圆满解决。
自开展“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活动以来,鹤山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充分利用庭前调解高效妥善处理纠纷,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满意度,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